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并逐步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促进文明和谐校园的创建活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期德育分取每月的平均分,列入学生学期综合考核评定结果。
学生学期德育考评成绩不满85分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优秀班、团干部;不能获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考评方法
第三条 学生的德育考评工作由学生处主管,各班主任负责执行。
第四条日常的考评工作由学生处、值班领导、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会干部分别提供情况和数据。
第五条 为保证考评工作顺利实现,各班主任每周对学生的德育考评情况作好书面记载并签字,并及时通报全班,利用每月的第一次班会宣布上月的考评得分,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良现象进行整改。
第六条 学生德育考评结果,班主任每月班会宣布外、将考核卡交回学生处,学生处每月汇总后并公布德育考核不合格名单。
第七条 考评要做到认真负责,公开民主,实事求是。
第八条 学生处将认真对待学生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第三章 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九条 学生德育主要从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校规校纪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条 每月德育成绩由基础分和考核附加分两部分组成。
㈠基础分定为100分,
㈡考核附加分是对学生各方面表现的奖惩分,分为正值附加分和负值附加分两种。学生月德育成绩==基础分+考核附加分
第十一条 德育考核正值附加分。
⑴学生被评为国家、省、市、县、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班团干部,每次分别加分20分、15分、10分、5分、3分;
⑵学生被评为省、市、县、校级优秀团员,每次分别加分15分、10分、5分、3分;
⑶省、市、县、校的运动会、文艺、演讲等活动参加者分别加分10分、8分、5分、2分;获得省、市、县、校级第一名每次分别加分15分、10分、5分、3分,第二名每次分别加分12分、7分、4分、2分,第三名每次分别加分8分、6分、3分、1分;
⑷为学校、班级建设出主意、想办法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的每次分别加分2分;发生突发事件及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和老师反映情况加3分;
⑸助人为乐,主动做好事者,加3——10分;
⑹担任学生会干部加3分,担任班团干部加2分。
第十二条 学生德育考核负值附加分。
1、考勤:
⑴旷课一节扣5分、旷课一天扣10分,要求班主任掌握情况后及时与家长联系。
⑵上课(上自习、上操)迟到或早退扣2分;
⑶私自离校扣10分;
2、住宿
⑴就寝:熄灯后影响他人休息每人次扣3分;
⑵就餐:插队、拥挤、代他人打饭、乱扔乱倒饭菜、乱坐座位,每人次扣3分;
⑶不尊重宿舍、食堂管理员、每人次扣5分;
⑷私自用电及私自将酒精炉或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扣10分;
⑸上课、上自习期间随便出入宿舍扣3分;私自进入他人宿舍扣3分,未经允许私自住校扣5分;
3、行为规范
⑴公共场所中存在粗言恶语、穿着不当等不文明行为扣3分;
⑵上课上自习期间影响秩序扣5分,不尊重教师及管理人员加扣10分;
⑶不履行值日扣5分,值日不认真扣3分;
⑷酗酒、打架、聚众闹事、未经允许带入校外人员或盗窃他人财物等严重违纪行为扣20分
强调: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学校根据情况按照有关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⑴个人行为严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⑵不服从管理、不尊重教师和职工;
⑶私自离校、打架、偷盗等涉及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⑴班主任应对班级或学生存在的情况及时通报和处理。
⑵每月考核结束,在次月初第一周班主任将班级学生德育考评结果以电子表格方式报学生处存档,不及格者将由学生处于校内白榜统一公布。
⑶每学期期末考试之前学生处将学生德育量化考核结果移交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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